(1)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
(2)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判人员审核诉讼材料,如果证据材料是复印件,要与原件核对,并盖章加以确认;
(5)如果案件复杂,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6)审查当事人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并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7)追加共同诉讼人。
(8)审查委托鉴定审计的申请。
(9)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开庭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0)审查诉讼辅助人出庭的申请。
(11)审查当事人延期举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应限期举证。
(12)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措施。
(13)举证期限届满后,对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为新的证据。
(14)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提交的证据、法院调取的证据、鉴定报告、审计结论等固定证据归纳整理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
(15)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参与人准时参加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