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3)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宣布书记员、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名单;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询问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询问当事人对于各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并由审判长宣布开始庭审,对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同时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可以宣布缺席审理的依据;无独立请示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合议庭应当休庭,并依法处理。
(4)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状或陈述起诉理由和事实,然后依次由被告方,第三人陈述答辩意见;然后宣布庭审前整理的争议焦点,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5)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6)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7)宣布闭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8)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