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是: (1)执行依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2)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履行期间是否届满; (3)是否超过执行申请期限申请执行的; (4)申请执行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5)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 (6)执行依据从程序或实体上是否明显存在错误; (7)其它应审查的具体事项。 2、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立案后移交给执行局。 3、执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负有举证义务。调查的内容包括: (1)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 (2)被执行人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债权,投资权益; (3)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 4、执行实施: (1)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向被执行人交待应当履行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2)执行中,执行员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及法律赋予的权力及时有效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5、中止、终结、暂缓执行和债权凭证 6、执行听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依当事人申请,经审查认为有必要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听证: (1)执行异议的审查 (2)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 (3)对公正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 (4)案件涉及的主体、标的物重叠、交叉或重大疑难的案件。 (5)双方当事人对评估部门的价值、结论有重大争议的。 (6)申请执行人对中止、终结案件有异议的。 (7)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执行虽怠于执行的。 (8)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而被执行人主张财产是他人的。 7、执行期限 (1)一般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具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经执行长签批在三个月内执结。 (2)案情较复杂,执行标的较大,经执行长签批在六个月内执结。 (3)重大疑难案件六个月内不能执结的,经主管院长签批可延长执限三个月。
符合中止、终结、暂缓执行和债权凭证法定条件的必须具有相关材料佐证由执行员办理经合议确定中止、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