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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发布时间:2010-11-10 09:58:59 打印 字号: | |

一、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赔偿要求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坏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二、主要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受到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是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四十六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第一百五十九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审结。

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责任编辑:岫岩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