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积极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求同存异,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较好地化解了一起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涉案金额达90余万元,于2010年11月23日圆满执结。
原告白某某等12人于2004年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以下简称岫岩农行)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07年向法院起诉,经过岫岩、鞍山两级法院终审判决:一、撤销被告岫岩农行与12名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二、被告岫岩农行应按在职职工待遇的标准办理12名原告的社会保险接续手续;三、驳回原告要求恢复工作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岫岩农行没有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原告白某某等12人于2009年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12名原告情况类似的冯某等四人陆续起诉,并申请执行,执行局将两案合并执行。
由于此案的判决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给付金额,而是需要岫岩农行履行一定的行为,对于执行标的是行为的案件,法院执行起来很困难,而且这种行为无法以代为履行的方式来完成,如何做好执行工作,完成这两起案件的执行任务,实现16名职工的合法权益,让执行局的领导颇费心思。鉴于原、被告双方矛盾较深,彼此互不信任,为彻底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岫岩法院通过书面、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多次征求双方的意见,同时积极与省、市农业银行沟通联系,按照岫岩农行在职不在岗职工待遇、重大疾病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先后4次到岫岩社会保险局,请具体承办人员核算这16人自2004年11月以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分列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然后对岫岩农行现有职工自2004年以来的工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金等情况进行了摸底了解。在此基础上,执行局拟定了该案执行的基础方案,即由岫岩农行将法院判决的内容核算出具体现金数额,并将此款打到法院的帐户上,对于社会保险手续由农行出面负责办理,但接续所用的单位和个人保险费用统一从此款拨付,剩余款项由法院直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方案及时征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双方于2010年6月达成如下协议(由于原告孙某某已于2008年6月退休,其钱额另算):一、被执行人岫岩农行为申请执行人按照本行在职不在岗职工标准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接续手续,至2010年12月31日止,单位为每人交纳15943.34元,合计239150.10元;二、被执行人岫岩农行自2004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给付每人每月500元的工资补偿,合计510000元;三、被执行人岫岩农行对不能接续的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金、住房公积金)依据标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给付,每人4788.84元,合计71832.6元。孙某某各项款项34109元,此外,沙某某医疗费报销20941.07元。
协议达成后,院领导多次督促岫岩农行及时拨付此款,11月22日,此款共90余万元拨付到岫岩法院账户。第二天,执行局相关人员与岫岩农行工作人员一起将该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岫岩农行将于三日内办齐,并会将社会保险证交到申请执行人手里。至此,一起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手续繁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