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岫岩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季某系岫岩县岫岩镇三道河村人,8月的一天,季某窜至岫岩县苏子沟镇何家堡村北沟组沟里红松林内盗窃松塔果,被巡山人员吴某发现并当场抓获,季某被带下山途中,趁吴某不备夺下其手中的木棒,并将其打倒致伤。案发被捕后,被告人季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季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采取暴力行为抗拒抓捕,情节严重,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季某本为盗窃未遂,且整个过程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那么为什么法院会以暴力行为抗拒抓捕而判处其犯抢劫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又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