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岫岩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出售农药质量问题造成种植户损失的案件。
两年前,原告岫岩县苏子沟种植协会从被告岫岩县某菜籽商店购买“高效熏蚜一号”,用于该协会所种植的大棚内百合花病虫害的防治。回来后照着产明书的使用方法对百合花进行喷洒。第二天早上,当种植户进入大棚时,顿时傻了眼,即将盛开的百合花的叶片几乎全部枯死,花骨朵也都搭拉着脑袋。拿着药瓶,原告愤怒地找到该菜籽商店,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菜籽商店称其所卖的“高效熏蚜一号”是从岫岩县某园艺购买,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又找到某园艺,其承认售货事实,但同时也指称其所售产品不是自家生产,而是从海城市某农药厂购得。海城市该农药厂是一家生产粉剂农药、除虫菊脂杀虫剂、有机磷杀虫剂的厂家,该厂家认为农药出售时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可能是运输及储藏过程中或者是买家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所以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与三家进行协商,但这三家都互相推诿没有一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无奈原告同时将生产商海城市某农药厂、经销商岫岩县某园艺、经销商岫岩县某菜籽商店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由于时间很久,当初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没有固定的证据,但是双方对原告损失的事实表示认可。为此,岫岩法院以此为突破口,找到三个被告耐心地做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海城市某农药厂主动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原告也放弃向其余二个被告索赔的请求,该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