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镇九户老百姓的心里可是乐开了花,六年前,这九户农民家的耕牛被一个绰号叫二鹏的人伙同另外三个人偷走了,当年的9月份,其他二个人被公安局抓捕归案也都判了刑,这个叫二鹏的人和肖宇却逃跑了,听说今年他迫于公安局“清网”行动的压力,在河北省的一个派出所投案自首了,大家都在想,二鹏子到案了,自家的受损利益能不能得到赔偿呢。可是后来一打听,才知道这个二鹏子,六年前盗窃耕牛的时候,从监狱里出来也就二三年,据说叫什么累犯的,这次肯定是要被判坐牢的,一个都要去坐牢的人还能赔什么钱呀。没想到,就在前几天,岫岩法院的法官们上门挨家挨户的返钱,说二鹏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同时他主动赔偿九户被害人损失19100元。为什么一个被判了实刑的被告人还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呢?
被告人文光辉,绰号二鹏子,是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镇双山村一个农民,1998年曾因盗窃罪被岫岩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在2005年2月至7月期间,其伙同付志光、李虎、肖宇,在岫岩县哨子河乡、大营子镇流窜作案,先后偷走15头耕牛、1头种驴,总价值21960元。案发后,付志光、李虎先后归案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4年,并罚罚金,而文光辉、肖宇在逃。今年年初文光辉在河北一派出所投案自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主动向文光辉及其家属释明,本案中有哪些是从重的情节,有哪些是从轻的情节,并根据情节明确了从重、从轻量刑的幅度,经过这一系列的量化分析,最终被告人及其亲属提出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争取得到从轻处理,这才有了九户农民的意外惊喜。量刑规范化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地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使量刑更加公开、透明,更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真正使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
法律链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始试行,目的在于逐步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方法,确立起“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有利于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在审判程序中引入量刑建议,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使控辩双方能更直接、深入的参与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本案中,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被告人文光辉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万五千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犯罪数额每增加七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结合本案,被告人文光辉盗窃数额为21960元,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四年。由于其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25%;被告人全部退赃的,应减少基准刑20%以下,本案被告人文光辉对被害人的损失全部赔偿,减少基准刑15%;对于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三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20%,本案被告人文光辉系累犯,增加基准刑的15%。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规定,减去基准刑的25%,被告人文光辉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被告人文光辉的犯罪情节及盗窃数额,判处罚金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