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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宣判
作者:韩?闪  发布时间:2014-12-10 10:25: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岫岩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刘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岫岩法院首例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09年,原告李强在为被告刘奇和刘海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残。后经两级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李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5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刘奇和刘海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后岫岩法院以二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岫岩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奇及其家属迫于刑事审判的威慑力,先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李强6万元,余款三年内还清并由其姐作担保。

  岫岩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奇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中,刘奇对案外人孙某享有4.2万元的债权,其授意孙某直接将部分钱款偿还给他人,以此来逃避执行。此外,为了逃避执行刘奇还更换了电话号码。

  岫岩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刘奇与申请执行人李强达成民事赔偿和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岫岩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等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刘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刘奇表示不上诉。

  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对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促进法院执行工作具有现实意义。在实践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义务的情况确实不少,甚至在发生纠纷时或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就采取财产转移等规避手段。对于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法院采用用刑事制裁手段,对于那些一心想要逃避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疑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今后,岫岩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继续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完善执行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的搜集和固定。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对拒不执行判决行为实施有效打击。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韩?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