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岫岩法院审理了宋某、金某等七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并对其中六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六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是岫岩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宣告的首例“禁止令”。
2014年5月11日晚,秦某家中的四头牛因疑似药物中毒而死亡,为减少损失,其将四头牛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金某、陈某、于某、马某,次日凌晨,四人将死牛运送至东港市小甸子镇以16500元的价格售予宋某,获利的6500元去掉相关支出后金某、陈某、于某、马某各分得1300元。宋某收购死牛后,伙同其妻王某,将死牛剥皮、解肉分类销售给该镇居民赫某等。经公安机关检验:秦某家中死亡的牛胃中容物检出氟乙酸类鼠药。
岫岩县法院审理认为,宋某、王某、金某、陈某、于某、马某、秦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宋某有期十个月,判处金某等六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金某等六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