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家住东港的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妻子和儿子终于在新年的前一天拿到了来之不易的执行款,但母子俩却怎么也不肯离开岫岩法院,原因只是想当面感谢帮助过他们一家的执行法官们,想要给法官们深深地鞠上一躬。
假意达成和解 到期不履行
2009年8 月8日,家住东港的李某在岫岩杨家堡路段被吕某驾驶的小货车撞伤,造成李某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李某构成二级伤残,平静的日子就这样被打破了。2010年3月,李某向岫岩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5月,岫岩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吕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2010年12月,岫岩法院第二次做出判决,判决吕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余万元。判决后吕某再次提起上诉,鞍山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24日,李某向岫岩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家的状况,执行法官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吕某,按法律程序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吕某手中,并要求其申报财产。吕某既没有申报财产也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2011年10月12日,李某和吕某达成和解协议:吕某于2012年1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11万元。执行法官以为李某就此可以拿到执行款了,可没想到,到期后,吕某并没有按协议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调查了吕某和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均无存款,二人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
发现财产线索 查封门市房
2012年1月6日,法院对被执行人吕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李某向法官提供了吕某的财产线索,称吕某有一栋二层的临街门市房。执行法官立即到看守所讯问吕某,吕某称门市房已经以28.5万元抵债给了案外人于某。为了查明情况,执行法官来到了门市房所在的乡镇洋河镇,经邻居和村建办证实,该处门市确是李某几年前从毛某手中购买,只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价值约40万左右。于是法官又来到了吕某所说的案外人于某家中,经调查发现,于某和吕某签订的房屋抵债转让协议时间是2011年5月15日,也就是在吕某接到二审判决后,李某尚未申请执行前。在确认了这一情况后,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依法查封了该门市房。案件总算有了转机。眼看春节就要到了,考虑到李某家的情况,岫岩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和法官特地买了米、面、油等年货,送到了东港李某的家中,李某的妻子感动得流下了眼泪。
追究拒执未果 启动再审程序
2012年3月13日,被执行人吕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判决,判决确认了吕某和案外人于某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因为案外人于某持有该判决,法院无法对该门市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了,案件再一次陷入困境。针对吕某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后,执行法官依法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执行法官整理了相关卷宗材料,认为吕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至公安机关。历经一年后,公安机关认定吕某不构成犯罪,将案卷退回。执行法官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认为法院的确权判决是在执行查封之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该确权判决应该撤销。于是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将案件再审。在再审过程中,于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同时撤销了确认吕某和于某房屋转让协议有效的一审判决。
案外人异议 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接到再审判决,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都松了一口气。可孰知,2014年12月,案外人于某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2月裁定异议不成立。于某不服裁定,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异议之诉,由于之前去过李某家,为了方便送达,执行法官又陪同审判法官再一次去到李某的家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还为李某联系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2015年5月份,岫岩法院以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以明显低价转让房产给案外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案外人异议不成立。判决下发后,案外人于某不服,向鞍山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鞍山中院于2015年11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积极协调 被执行人终获赔
在案件移送到公安局期间,该案的标的门市房被大洋河临港工业园区委员会拆迁,案外人于某以自己的名义同岫岩洋河临港工业园区委员会达成了拆迁协议,于某收取了7万多元的附属物补偿款,园区委员会将回迁两处58平方米的门市房及一处81平方米的住宅作为补偿,房屋核算总补偿价共70余万元。执行法官得知这一消息后,及时将查封以及协助执行的相关手续送达到大洋河临港工业园区委员会,将回迁尚未建造的两处门市房予以查封,直至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终审判决下发后,回迁的房屋尚未建上。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李某急需用钱的现状,实现执行案件的利益最大化,执行法官觉得还是通过与拆迁方协商,按照拆迁时候货币补偿的标准,直接从拆迁方处提取现金的方式更为可取。经过主管院长的积极协调,大洋河临港工业园区委员会的大力配合,近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如愿以偿地拿到了所有的执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