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一个寒冷的下午,黄花甸镇镇长与副镇长和人大主席送来了一面写着“旗帜鲜明讲政治 忠诚干净勇担当”的锦旗,感谢岫岩法院为黄花甸镇政府与鞍山日?N翔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纠纷中所付出的努力和公平正义的司法行为,能让他们在寒冷的冬季依然感受到岫岩法院司法工作的温暖。
2015年9月,黄花甸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进了鞍山市日?N翔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由日?N翔公司承包黄花甸镇供暖公司,并替政府偿还当初因供暖公司而产生的35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本息,同时又投入400余万元对原供暖公司的管网进行重新改建,在当年冬季改建结束,开始为居民供暖。
2016年6月,双方陷入纠纷,进入司法程序。7月,经岫岩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终止承包合同,日?N翔公司将黄花甸供暖公司交给黄花甸镇政府经营管理,黄花甸政府返还日?N翔公司350万元。2017年3月,经法院判决,黄花甸政府给付日?N翔公司管网改造款976273.96元。但镇政府却始终没有履行义务。
2016年11月15日,日?N翔公司到岫岩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确认的350万元。5月16日,日?N翔公司依据民事判决向岫岩法院申请执行。岫岩法院依法将两起案件合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依法先后查封了黄花甸镇政府的三个账户,冻结款项628250元及黄花甸供暖公司的锅炉、土地及供暖设备。
此时,黄花甸镇政府向法院提出解除对账户冻结的申请,理由是账户内款项属于专项款,包括光伏项目款、扶贫专项资金及应支付道路专项维修资金等。了解到这一情况,院长马国财带领执行局相关人员就案件的情况向政府做了答复,账户不能解封,但是涉及到专项资金部分允许政府正常使用,希望镇政府予以配合。同时耐心做双方的工作,希望能促成双方和解,先后多次提出和解方案,一是黄花甸政府先给付20万元左右的资金,确保企业农民工的工资发放。二是希望政府从供暖公司着手,看是否能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但都因为种种原因搁浅了。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同时考虑到现在乡镇经济发展确实困难,财政给付资金严重不足,政府日常工作都难以维系,执行难度确实较大。院长及执行局相关人员积极协调,力争促成双方和解,
后经多次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黄花甸镇政府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并将镇上农贸市场经营权和收费权承包给日?N翔公司,又将政府计生楼作价抵顶。
至此,案件成功执结。期间黄花甸镇政府先后从查封的账户中取走光伏项目资金共1046799元,顺利启动光伏项目,保障了该镇经济正常发展。
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而且影响党和政府的信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法院作为执行的主体,具备主导地位,有责任去执行判决,不能让法律成为白条。
岫岩法院站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同时,通过加强督促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也保障了乡镇经济发展的空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