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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轮岗交流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19 10:08:5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廉政建设,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优化队伍结构,激发干警活力,提高办案质效,根据《法官组织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轮岗交流按照“鼓励竞争、推进交流、优化结构、提升素质”的总体思路有序推进,重点安排审判执行岗位干警轮岗交流。

 第二条 轮岗交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工作优先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三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及范围:

(一)审判执行岗位干警在同一岗位工作满五年的,应当轮岗交流;

(二)拟提拔人员,有计划的安排岗位交流;

(三)党组认为需要轮岗交流的岗位和对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轮岗交流,或暂缓轮岗交流: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其他不适合轮岗的。

第五条 干部交流轮岗严格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的规定执行。具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交流轮岗名单。政治处对照上述条件对全院所有岗位进行调查分类,结合工作实际,初步拟定轮岗交流干警名单;

(二)组织考察和征求意见。对符合交流条件的对象进行综合考察,由政治处负责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轮岗交流方案;

(三)党组讨论决定。召开党组会,根据轮岗交流方案讨论决定岗位、轮岗人选;

(四)办理任职手续。公示轮岗交流干警名单、岗位,并按分工开展轮岗前谈话、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O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岫岩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