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开展,确保执行工作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处置高效,有效破解执行难题,根据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条、执行指挥中心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执行指挥系统,将执行办案、执行管理、执行指挥、执行考核、决策分析等功能进行有机整合。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执行协助机制、信用惩戒机制的强大合力,加大执行强制力度,助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第二条、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单兵系统实现指挥中心与现场之间的音、视频实时通讯,以实现远程调度与指挥。
第三条、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接收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并按时上报;
(二)负责远程指挥、视频会议、案件会商;法院与法院、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进行工作协调、联合执行、交叉执行;
(三)负责排查执行案件数据异常情况并告知承办人;
(四)负责筛查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相关情况;
(五)负责委托事项的集中处置;
(六)负责处理中心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执行指挥中心设专门的执行工作人员和专业的技术保障人员,以确保执行指挥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执行指挥中心实行轮流值班。
第五条、值班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
(二)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管理和维护办公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执行指挥中心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突发性事件、统一执行行动等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快速反应。
第六条、执行人员外出集中执行应佩戴单兵作战仪,并全程录音、录像,以便指挥中心第一时间了解到执行现场的情况,指挥中心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发布指令。
第七条、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层报院领导,也可请求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
第八条、执行指挥中心人员要随时关注指挥平台数据变化,注重节点监管,时时调取执行案件相关数据,及时向领导反馈,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此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