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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施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19 10:36:48 打印 字号: | |

 为提高执行案件质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客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为依法、快速执行案件,鼓励社会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司法行为。

 第二条 下列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案件;

    (二)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

(三)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悬赏执行:

(一) 申请执行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或无法定赡养、抚养、抚育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依职权悬赏执行的案件,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条 悬赏执行申请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内容包括悬赏执行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悬赏金标准、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领取悬赏金的条件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做出悬赏执行决定书,悬赏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 悬赏执行公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发布。以上形式发布的悬赏执行公告不收取公告费。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报刊、广播电视、商业网站或户外广告平台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公告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有偿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决定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发布人预交公告费,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第八条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金额或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在悬赏执行申请书中确定。

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决定对本意见第三条所列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公告费、悬赏金由人民法院负担,悬赏金的标准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案号、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案件相关情节;

(三)悬赏执行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等;

(四)悬赏金的金额或标准,领取的条件和支付方法;

(五)人民法院接受举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收到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举报,应当及时甄别、查证,查证属实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依法处分,已经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视为变现。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举报人,人民法院应当在举报的财产处分变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从执行款中提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以物抵债的裁定下达前以现金方式支付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不得领取悬赏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对于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予以解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岫岩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