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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6-04-01 15:55:17 打印 字号: | |
  2013年3月,原告侯某与被告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计划,但赫某未按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赫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4年6月11日向赫某送达裁定书,查封了其所有的母猪9头、猪仔29头及农用三轮车1台。2014年12月30日,法院执行人员在赫某家依法执行时发现,被查封的12头猪仔被变卖,后依法对赫某采取司法拘留,但赫某不予配合致拘留未果。2015年初,赫某将查封的1头母猪及4头猪仔变卖。2015年10月29日,赫某到案接受公安讯问,期间给付侯某35000元。

  岫岩法院经审理认为,赫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赫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赫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岫岩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