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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益诉讼调解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4 19:58:41 打印 字号: |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辽0323刑初164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立案受理岫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尹玉国、王文涛、宋英顺、尹玉军、李树军、王学涛、吴学礼、宋继录、陈静、王忠涛、吴显文、张旭东、朱闻宏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岫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罗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联系电话:0412-7700153。

联系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办事处岫玉大街7号。

特此公告。

附: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调解协议。

 

2021年12月24日

 

 

 

 

 

 

 

 

调解协议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岫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尹玉军、李树军。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岫岩县福江育矿业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岫岩县人民检察院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尹玉军、李树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岫岩县福江育矿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尹玉军、李树军同意由其二人于2022年12月1日前,按鉴定要求补植林木,恢复植被通过林业部门验收。如在2022年12月1日前未恢复森林植被或恢复的植被未被林业部门验收,则承担被毁坏林地植被恢复工程施工费用42.48万元;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尹玉军、李树军同意由其二人承担项目勘测与方案设计费用2.55万元(此款已支付);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尹玉军、李树军二人的家属向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缴纳47.45万元保证金(已缴纳),用于保证二人履行本协议第一款。若在2022年12月1日前未恢复森林植被或恢复的植被未被林业部门验收,需承担的42.48万元从此款中支付。同时,因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均从此款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尹玉军、李树军继续缴纳,剩余部分退还。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责任编辑:岫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