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辽0323民初1156号
本院于2023年3月立案受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被告王雁天、王红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姜忠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12-7700166。
联系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办事处岫玉大街7号。
特此公告。
附:调解协议。
2023年4月14日
附件: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雁天,王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雁天、王红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赔偿款10178元给付公益诉讼起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被告王雁天、王红在本地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被告王雁天、王红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注销侵权所使用的网络账户。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