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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王绍君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4 10:03:38 打印 字号: | |

2023)辽0323刑更4

 

罪犯王绍君,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现住鞍山市立山区劳动路153号楼1单元2层5号。因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3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019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9)辽0323刑初53号生效判决,罪犯王绍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王绍君因病无法收监执行,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辽0323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王绍君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2022年8月8日,罪犯王绍君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其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王绍君目前情况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2)辽0323刑更18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王绍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绍君被收监,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023年8月9日,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向我院书面提出建议,因王绍君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建议本院对王绍君变更强制措施。王绍君的前妻付素梅担任其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经委托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其病情进行检查,诊断结论为:王绍君目前患有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硬化伴多发斑块形成;尿微量白蛋白/肌酐比≥30mg/g。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王绍君无固定收入,此前有前科,此前在立山区司法所暂予监外矫正期间不能及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综上,请法院酌情判决。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王绍君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王绍君经诊断患有严重根据其目前病情不适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绍君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王绍君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来源:岫岩法院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岫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