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王福君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王福君,男,1956年1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汉族,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大甸村周家堡组33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2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4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23)辽032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福君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王福君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以上情况,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10月18日对罪犯王福君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予以立案,现予公示,公示期为3日,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O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