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辽0323刑更暂5号
罪犯宋振杰,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关门山村康家堡组35号。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22年10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先后于2023年4月18日、2023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02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23)辽0323刑初136号生效判决,罪犯宋振杰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罪犯宋振杰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宋振杰的朋友吕淑云担任其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政府指定的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宋振杰病情进行检查,诊断结论为:宋振杰目前患有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左侧颈动脉硬化斑块形成;尿微量白蛋白/肌酐比≥30mg/g。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宋振杰在辖区居住期间,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如果其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及周围邻里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社会危险性,黄花甸司法所同意接收。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回函,建议本院对罪犯宋振杰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宋振杰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宋振杰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宋振杰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