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起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于国利。
本案在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于国利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1.按《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于国利保证2023年年底恢复植被的成活率达到85%以上,2026年年底恢复植被郁闭度0.2以上且分布均匀或株数保存率达到80%以上。
2.于国利于2026年年底前负责恢复植被通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
3.于国利于2024年1月5日前给付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编制费22608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12-7700105。
联系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3年12月18日
来源:岫岩法院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