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辽0323民初569号
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受理的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张丰玉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高丽,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12-7700168 13514123844
联系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办事处岫玉大街7号。
特此公告。
附:调解协议
2024年3月27日
附件:
调 解 协 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张丰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丰玉给付公益诉讼起诉人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损害赔偿费3165元;
二、被告张丰玉在岫岩县融媒体平台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被告张丰玉书面承诺不再从事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四、被告张丰玉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注销侵权所使用的网络账号。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该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