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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不到庭?一纸《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打破僵局,促成和解
  发布时间:2024-04-23 09:54:46 打印 字号: | |

“如你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你方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近期,岫岩法院哈达碑人民法庭审判长吴迪受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本案中,债务人意外死亡,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被告)却在提交答辩状的时候表示放弃继承权,同时拒绝出庭。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吴迪向被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小宋的父亲老宋(已故)购买刘某一间房屋,房屋价款为17.4万元,外加封闭阳台工时费6000元,共计18万元。老宋先给付刘某6万元。

 

对于剩余欠款,2016年10月刘某与老宋签订《欠款偿还协议》,协议约定:“该笔欠款于2019年10月22日前偿还,逾期自欠款之日起(房屋成交日期)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利息……”

 

协议签订后,老宋又陆续偿还刘某欠款6万元。至此,老宋共给付刘某12万元房款,剩余6万元尚未给付。

 

然而,2022年11月老宋却意外去世。

 

债务人意外死亡,欠的钱谁来还?债权人老刘认为:应该“父债子偿”。

 

在多次追讨未果后,老刘一气之下将小宋告上了法院,要求小宋给付所有欠款及利息。

 

打破僵局,促成和解

 

为化解矛盾纠纷,吴迪尝试与小宋沟通,然而小宋却始终不愿意“露面”,并通过提交答辩状的形式向法院声明放弃继承权:“有什么问题你找我的律师,我的情况他都了解。”

 

“小宋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他对案涉房屋及老宋遗产的具体情况都是最为了解的,老刘的债权该如何实现、房屋归谁所有等问题还需要小宋到庭说明解决。”

 

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多次联系小宋未果后,吴迪决定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小宋本人按照传票确定时间,就案件相关事实接受询问,同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开庭当日,法官才终于见到了这位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这钱不是我欠的,房子也是我父亲租出去的,凭什么我来还买房子的钱?”小宋态度强横。

 

“如果你放弃继承,那依据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将房屋收回,你就需要将房屋返还原告......”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宋当庭给付所有欠款。

 

吴迪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当事人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参与到庭审过程中,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发出是推动庭审优质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能提高当事人对庭审的重视程度,使其积极履行诉讼义务,更有利于打破案件审理僵局,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和解。”截止到目前,吴迪已发出近20份的《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岫岩法院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做深做实庭前争议焦点整理、三令两表、“对话式”庭审等一系列庭审优质化改革配套的“小切口”应用,以优质化庭审推动岫岩法院审判质效工作再上“新台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责任编辑:岫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