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王洪哲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王洪哲,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7607195319,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办事处北王村王家屯1074号,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瑞祥街9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7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23)辽0323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洪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王洪哲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以上情况,本院经审查后于2024年5月22日对罪犯王洪哲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予以立案,现予公示,公示期为3日,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