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天气渐暖,春耕已提上老百姓的日程。然而,刚在地里干完活的老赵却怒气冲冲地来到了法院:“王某占了我的一垄地,他必须得赔偿我!”
原来,今年春耕的时候,老赵发现本该属于他的土地被同组村民王某侵占了,在多次沟通无果后,老赵一气之下到岫岩法院诉服窗口准备起诉王某。可对如何提起诉讼老赵一头雾水。得知此种情况,立案释明专员立即对老赵开展诉讼辅导、释明工作。
释明专员在安抚好老赵的情绪后,耐心倾听其诉求,了解老赵所提到的“土地四至”、使用现状、双方争议的具体内容等情况。针对老赵的案情,释明专员向其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并就土地使用权确认、土地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等方面的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释明专员告诉老赵,要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需要提供充分的权属证明或相关证据;对于侵权行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侵权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
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和双方争议较大,释明专员向老赵进行了风险提示:“由于历史原因和证据不足,权属证明可能会不充分,进入诉讼程序的话会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你要做好心理准备,而且诉讼并非是最好方式和唯一方式,可通过联系当地政府、村委会进行土地确权方式,明确土地权属,让政府、村委会帮你解决纠纷......”
在释明专员的耐心解答下,老赵表示要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立案释明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一审民事(含商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执行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司法救助、申请破产等需要释明案件。
“抓前端、治未病”,岫岩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降低县域内“ 万人成讼率”为目标,以强化诉源治理为抓手,把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挺在前面,通过及时、准确、全面的释明工作,以最低成本、最好效果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进而从源头将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萌芽。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出现纠纷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