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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的天平(执行篇②)|情法并举解心结,善意执行助成长!
  发布时间:2024-05-11 10:53:09 打印 字号: | |

“刘法官,感谢你为我们做的调解,让孩子解开了心结。孩子妈妈条件也不好,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对她来说负担也不小,二女儿的抚养费我不要了,她跟我一起把小儿子拉扯大,让孩子们都有书读就行了。”

为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日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岫岩分局将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与温暖人心的执行方式相结合,成功化解一起涉家庭抚养纠纷案件,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2015年,唐某和陈某因家庭矛盾分开居住后少有联系,父亲唐某独自抚育三名子女。2018年,唐某因没有固定收入来源、难以支付生活开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经法官审理后,判令陈某每月按时支付一定费用。

2021年,大女儿已成家,其余两子女在校读书,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支出逐步增加,原判决每月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两子女生活教育所需,唐某入不敷出,产生了债务问题,已无能力独自抚养两子女,故两子女依法诉讼至法院,由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陈某增加抚养费并及时给付。

判决生效后,陈某由于无稳定收入,在给付了一段时间抚养费后,便再未能按时给付,唐某作为两子女的法定代表人,迫于生活压力向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有“力度”也有“温度”

找准症结解难题

年幼子女对母亲多年离家的不解、父母双方收入微薄难以维持生计、子女各类开销费用的激增,淡化了彼此心里的温情,令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对簿公堂。

找准双方共同的心结,才是化解矛盾的关键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刘光平经过与双方多次沟通,他了解到双方都心系子女就学问题,便决定以“亲情”作为本次执行案件的切入点。

执行团队清早即从单位出发,五十多公里的乡间路途,刘光平和团队干警先后到户籍地村委会、街坊邻居家了解双方的生活情况、经济来源。经了解,双方均无稳定收入,主要靠打零工和他人接济生活,二女儿虽然在读书校尚有一定补助,小儿子年幼、抚养费是关键。

温情执行促和解

缕清问题关键症结所在后,刘光平前往唐某的家中,与唐某话起了家常。“倾诉、倾听,抱怨、劝导”,几番交谈过后,唐某终于解开了心结,表示只要陈某心系孩子成长教育,愿意就双方实际情况对抚养费问题再协商。

为有效推进案件执行,刘光平又前往陈某家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说道:“你们之间的矛盾纠葛,不应该影响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孩子们还小,即便你们不能时常在一起,也要多多关心孩子们啊。”

刘光平的温情劝解逐步为双方缓和了紧张关系,陈某当即筹措了抚养费交予刘光平,并承诺以后会积极务工、按期给付抚养费。

至此,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抚养子女作为父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随夫妻关系的结束而消失。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法官没有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是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视角去审视问题原因,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根本,用“法”解决纠纷,用“情”融化坚冰。

下一步,岫岩法院将在市中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树牢能动司法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提高解纷排难能力,不断探索执源治理新路径,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执行“温度”与“力度”,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责任编辑:岫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