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公告

对罪犯于祥波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10 16:33:30 打印 字号: | |


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于祥波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于祥波,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507205092,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阜昌路76号楼-S1-300,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东邮政家属楼。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2月13日经岫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4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4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23)辽0323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于祥波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于祥波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以上情况,本院经审查后于2024年7月10日对罪犯于祥波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予以立案,现予公示,公示期为3日,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0二四年七月十日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岫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