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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的天平(执行篇④)|协同联动促执行 异地扣车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4-06-27 10:04:07 打印 字号: | |

执行法官可以为申请人去异地执行吗?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异地执行,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件回顾2021年11月,江某与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江某为购买丰田汉兰达汽车向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贷款,并由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江某怠于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分批共为其代偿6次款项,共计8万余元。担保公司又向岫岩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进行偿还。经审判后,江某仍不配合履行应尽还款义务,担保公司故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李瀚飞团队受理案件后,通过系统查控已为申请人追缴一部分钱款,但仍不够清偿全部债务。经实地走访核查发现,江某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驾驶合同约定的抵押车,暂无迹象可供寻找。恰在此时,申请人提供了执行线索,在吉林省通榆县发现了这辆“消失的汽车”。5月9日上午,李瀚飞同团队2名干警前往吉林省通榆县,600多公里路途、7个多小时奔波,抵达目的地时天色已晚。考虑到异地执行风险大,不可控因素多,出发前执行团队已与当地法院执行局商定联动执行模式。待两车9人汇合后,李瀚飞又将自己在路上拟定的计划和盘托出。经过调查,该车辆已被案外人在没过户的情况下购买使用,为保证涉案车辆顺利扣押,双方干警分为两队先行查找车辆停放地。区域排查至深夜时,终于在一市场旁的便道路边发现了这辆抵押车。李瀚飞和团队干警轮番“蹲守”车辆,直至天亮终于等来了抵押车辆买家刘某。在说明来意后,遭到了刘某的强烈抗议,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李瀚飞现场耐心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刘某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最后刘某主动配合法院扣押车辆。

岫岩法院执行局始终以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为出发点,持续优化执行联动机制,不断破解异地执行难问题,既配合好申请来岫执行工作,也争取异地协同执行工作,力争实现“1+1>2”的最大化执行效果。

抵押权人对车辆的权利优先于购买人的权利,消费者明知车辆存在抵押而购买,车辆被拖走后的风险应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低价购买抵押车存在风险,可能导致“钱车两空”。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千万慎重购买。


 
责任编辑:岫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