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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任臣业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19 09:25:25 打印 字号: | |

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任臣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任臣业,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00605441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英洛镇中腰屯村(任家北沟)4-13号,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王家堡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9年8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22年7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25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3年8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3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4年5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23)辽0323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任臣业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任臣业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以上情况,本院经审查后于2024年8月14日对罪犯任臣业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予以立案,现予公示,公示期为3日,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0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岫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