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郑庆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郑庆栋,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212070994,原岫岩满族自治县职教中心校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西路20号楼1单元401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新翡翠花园D3号楼3单元502。因强制猥亵罪,于2024年6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6月19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4年7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4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4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4)辽032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制猥亵罪判处郑庆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郑庆栋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以上情况,本院经审查后于2024年12月5日对罪犯郑庆栋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予以立案,现予公示,公示期为3日,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