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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3 16:53:27 打印 字号: | |


(2025)辽0323破1号

 

本院根据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1月3日裁定受理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5年1月6日指定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担任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3月14日前,向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1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孙龙潭,联系电话:1594230802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3月21日9时于本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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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镇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岫岩法院